皖信纪〔2008〕4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市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20号)精神,现印发《安徽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公开责追究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现结合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原则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惩教结合、依法依纪。 第三条 对政务公开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产业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部门追究。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未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未按信息发布保密制度执行,造成泄密的按保密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厅机关和派出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省信息产业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认真予以调查处理。 (四)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行为,并将纠正情况书面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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